官塘法庭:公正判決的司法溫度
近日,官塘法庭來了一個“憤怒“的當事人原告,一來就嚷嚷著說讓法官要替他做主,說自己被騙婚了,請求法官幫他要回彩禮和過往花費。具體是怎樣一回事呢?
原告羅某某經其弟媳介紹認識了被告張某某,認識后兩人互生好感,原告在得知被告已婚的情形下,仍然與被告發展成戀愛關系。此后兩人之間一直保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原告希望被告能夠離婚并與其結婚,從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為被告花費了部分款項,具體包括:微信紅包轉款13筆共計1124元,金額從10元至300元不等;幫被告起訴離婚支付律師代理費用5000元以及訴訟費用200元,上述費用原告有證據證明。此外,原告還訴稱為被告購買金項鏈花費1445元;購買金戒指、金耳環花費3100元;購買裙子一條、羽絨服一件花費760元;為被告治病花費醫療費223.9元;車費300元;代被告支付的房屋租金400元、給被告現金100元,上述金額合計6083.9元,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款項已經發生。2021年12月29日,雙方關系鬧僵,被告應原告要求在原告親筆出具的12365元借條借款人后面簽名。借條出具后,原告向被告微信轉賬3筆合計700元。(包含在微信轉賬記錄的1124元之內)。因被告對原告還款的要求不予理會,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2365元及利息。
一、借款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即除了真實的意思表示以外,還需要有明確支付借款的行為證明借貸關系實際成立。本案中原告有支付憑證的金額為7769元,其中1124元為10元到300元不等的微信紅包,從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分析顯然并非是借款,5000元律師費和200元的訴訟費用根據原告提供的聊天記錄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購買的金首飾以及衣服,原告是出于贈與,并非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的彩禮,女方不存在騙婚行為。支付的現金借款也無相當的證據證明。支付憑證其實是兩人保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期間為被告所支付的費用,并非借貸支出,原告沒有對被告的支付借款的行為,被告沒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本院認為原告訴稱被告向其借款無相應的支付憑證證明,雙方也沒有真實的借款意思表示,其訴求在事實上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二、本案借條是被告應原告要求在原告自行書寫的借條上簽名形成。借條所具的金額是兩人不正當交往期間原告的所有花費。雖然被告婚外以兩性交往為條件從原告處獲取財物不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觀和價值觀,但原告通過讓被告出具借條,并提起訴訟,意圖將不正當交往期間的花費要回來的行為亦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且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原告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要求返還借款本金12365元及利息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10元,減半收取55元,由原告負擔。
本案屬于婚外戀情形下請求費用返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屬于借款的意思表示,若證據不足則應當承擔訴求被駁回的法律后果;另本案原告在明知被告未離婚仍然與其發展成不正當的關系,違背了社會道德,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法院是一個評判道理的地方,除了查清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更考慮判決作出產生的社會效果,弘揚正確的價值觀念以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氛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善良風俗也是我們判決做出的重要考量。對此,我們除了基于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外,也對被告進行了批評教育,教導她,本次雖然贏了官司但在社會上卻輸了信譽與體面。望其今后能夠潔身自好,莫要因一時的貪圖小利而迷失自我。
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事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條第三款: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關于基本原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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