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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年1月6日08:59:55??來源:?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有組織犯罪猶如附著在社會肌體上的毒瘤,嚴重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有組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范圍和程度遠遠大于一般犯罪,對其進行嚴厲打擊和科學防范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有組織犯罪的形勢愈加嚴峻、手段愈加隱蔽、危害愈加深遠,給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在此背景下,如何對有組織犯罪進行系統、科學、有效的綜合治理,成為關乎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安寧、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議題,也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需要重點攻克的難題。
為了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管理秩序、經濟秩序和公民合法權益,在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經驗的基礎上,專門針對有組織犯罪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既是黨和國家高瞻遠矚的正確決策和審時度勢的重要舉措,也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軌道上治理有組織犯罪的創新實踐。《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制定,使我國反有組織犯罪的法律制度實現了系統化、科學化,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的打擊、防范、治理有組織犯罪制度的正式形成,不僅為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而且為平安中國建設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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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具體內容上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共分十章,主要對立法宗旨、有組織犯罪概念、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基本政策、職責分工、預防和治理、情報線索處置、案件辦理、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查處、國際合作、保障措施和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通過專章對有組織犯罪中涉案財產的認定和處置進行規定,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點。眾所周知,有組織犯罪之所以能夠存在并不斷發展壯大,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其有一定的財力物力支持,尤其是通過非法手段攫取的經濟利益會成為其做大做強的經濟基礎。因此,依法追繳、沒收有組織犯罪的涉案財物,通過“打財斷血”摧毀其經濟基礎,是有效遏制有組織犯罪、防止其“生血再造”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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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第五章對有組織犯罪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的具體規定看,主要包括一般要求、財產調查協助、價值認定、財產保管、先行處理、財產移送與處理建議、財產法庭調查、財產處理及打擊關聯犯罪等內容。這些規定不僅為司法實踐中相關機關認定和處置有組織犯罪涉案財產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而且為在錯綜復雜的財產關系中依法、精準實現“打財斷血”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具體來看,我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對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的規定突顯了以下特色:
一是強調涉案財產處置的證據支撐。《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應當全面調查財產狀況,收集證明涉案財產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的有關證據……”第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組織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的性質、權屬等情況進行法庭調查,對證明涉案財產性質、權屬等情況的證據組織舉證、質證、辯論。”這說明,在追繳、沒收有組織犯罪中的涉案財產時,不僅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屬于涉案財產,而且這些證據必須在法庭上進行舉證質證,缺乏證據支撐的財產不得作為涉案財產予以處置。
二是突出對涉案財產價值的及時保護。《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第四十六條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財產如何進行保管,第四十七條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物品,易貶值的物品及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權、股票、基金,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財產如何進行先行處理進行了規定。這說明,在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時,不能為了打擊犯罪而忽視涉案財產價值的保護,對于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財產和易損毀、滅失、變質、貶值及市場價格波動大的財產,要進行妥善保管和先行處理,及時保護其價值。
三是細化涉案財產處置的具體情形。《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第五十條對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應當對涉案財產作出判決的五種情形,第五十一條對應當依法追繳、沒收涉案財產的六種情形,第五十二條對應當依法追繳、沒收的財產已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的情形中應當依法追繳的四種情形分別進行了詳細規定。這種細化規定突顯了涉案財產處置中不同情形的區別對待,可以為人民法院具體追繳、沒收涉案財產提供明確的指引。
四是體現涉案合法財產的依法保護。《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第五十條中規定,有證據證明涉案財產確屬被害人合法財產或者確與有組織犯罪活動無關的,應當依法返還;確實無法查清涉案財產性質、權屬,但有證據證明涉案財產與有組織犯罪存在關聯,被告人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沒有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或者利害關系人雖然主張權利但提供的證據沒有達到相應證明標準的,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予以沒收。這說明,在追繳、沒收有組織犯罪中的涉案財產時,要對非法財產和合法財產進行區分,保護被告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將與有組織犯罪沒有關聯的合法財產予以追繳和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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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梅傳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有組織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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