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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年7月2日 16:46 來源:共產黨員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根據規定,有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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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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