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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民二庭庭長、一級高級法官林文學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二)》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當被問及因疫情而無法開展經營、面臨較大繳納租金壓力的餐飲等服務行業存在租金糾紛的問題,劉貴祥表示,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屬于不可抗力,在處理租賃合同糾紛時,第一要適用民法總則180條,合同法117條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第二,要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臺的一系列惠企政策。
他介紹了幾種具體情形:
第一,一般情況下不支持解除租賃合同的請求。 第二,一般情況下,支持變更合同的請求。 第三種特殊情況,如果出租人是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房屋用于經營,根據國家出臺的相應優惠政策,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出租人,應當在疫情期間根據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

劉貴祥特別提到,還有一種情況,雖然受疫情影響,應當對承租人進行考量,可承租人已經完全確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了,合同不可能再履行,再延續多長時間也不可能交租金,這種情況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法院應當支持。實際上也是早點把這個枷鎖去掉,讓一方當事人尋找新的商機。
來源:法潤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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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民間借貸案件關于“利息”的8個裁判要點(清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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